著作权:吐出来还能再吃进去?

最近在编辑wikisource时,发现了一个把著作权已经吐出去了,居然还能收回来的趣例。

这是在台湾的著作权法上发生的怪异现象。根据台湾1992年6月10日公布的著作权法,该法不溯及旣往,因此理论上中華民國著作权法管辖范围内的在1962年6月9日或更早逝世的作者,其作品在臺灣已經屬於公有領域(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不用作者授权)。

1997年的著作权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此外2006年的著作权法回溯條款,因此之前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某些作品又退出了公有领域,成为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一个例子就是,胡适在1962年2月24日逝世。根据上面的条款,他的作品在2002年1月1日台湾加入WTO之前,在台湾已经属于公有领域。但是在2006年新法颁布以后,胡适的作品在台湾又变成了不自由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了。这真的是一个著作权保护的恶例了。

说到著作权,最近的一个新闻非常有趣:

瑞典的BT服务组织PirateBay.org近日计划将英国周边的人工岛屿Sealand买下,希望成立国家,专门提供BT服务,从而避免侵犯著作权的指控。目前他们正在募款,截至目前为止,已经筹集到了17000多美金。这种希望让作品获得自由的合法行为里,恐怕是最极端的一种了(相对于copleft和cc)。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从7月1日起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从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八种情形不需向原作者付酬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是我发现一个问题,条文中没有具体说明这种情况下关于著作权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当把只是在网络上传播的,符合上述8种情况的作品印刷出版,其著作权要求如何办(主要是7、8两种情况)?是不是一旦印刷出版,就不适用该条例?没有确切地说明,会让人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