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版著作权法对维基百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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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初中国国家版权局发布了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4月末最高法又公布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我这里所说的“新版著作权法”就是指这两个而言。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被延长

在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成了“视听作品”(见修订说明),并且规定其保护期为发表后50年,而原来同为保护期为发表后50年的摄影作品则不再单独提及,这也就意味着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由原来的发表后50年变相延长为作者死亡後50年。

新版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视听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目前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在草案中,视听作品和摄影作品视为两种作品类型。其中,视听作品即现在著作权法中所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 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草案第三条第12款)。照片等属于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 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草案第三条第11款)。

草案第八十七条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根据这一改变,在维基百科以及维基共享资源上的许多原本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摄影作品将可能从公有领域又转回受著作权保护状态。

网站外链侵权网页可能被视为侵权

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通过搜索引擎根据网络用户指令自动提供搜索结果链接的,人民法院一般不认定其应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其构成应知侵权: (一)通过对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的; (二)通过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对链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推荐的; (三)为主要从事侵权活动的第三方网站提供定向链接的; (四)可以认定应知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维基百科中的外链内容如果是侵权的,维基百科将可能被视为侵权。

 题外话: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

在新版著作权草案中,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继承了了原来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其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逝世后50年。计算机软件作为飞速发展的作品,即使是50年的保护期都仍然过于漫长,更遑论作者逝世50年后作品才进入公有领域。这么长时间的保护期限,即使不说还有没有人会去用,恐怕很多软件在经过这么长时间之后,能不能在机器上跑起来都是一个问题。而这也就丧失了著作权设立保护期的意义。

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设立保护期,重要的一点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考量。著作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著作权持有人在作品上应当取得足够多的利益法律对此进行保护。而在足够长的时间后,作品的利益获取已经足够多,此时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让所有人都可以在此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最大化的利用作品的价值,成为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而这也正是中国著作权法立法的根本: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知道,创立版权制度的初衷是:借由给予创作者一段时期的专有权利,作为(经济)刺激,以鼓励作者从事创作。当专有权利期间届止,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作品由于没有专属权利人,因此公众有权自由使用它们。

而对于前述的摄影作品而言,由于其介质的特殊性,作品难以长久保存,作者逝世后50年才进入公有领域的话,许多摄影作品可能已经无法再被公众加以利用创作。即使现在摄影作品越来越数字化,但是数字化内容的长期保存在科学界仍然还是一个难题。此外,对于软件而言,作者逝世后50年才进入公有领域,更是对公众的重复利用和再创作几乎无法产生价值,完全违背了著作权立法的初衷。

著作权的立法过程,本应该是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但是现在这个草案,一方面对音乐人的利益过于剥夺,立法过于宽松;另一方面却又对公有领域进行侵占,立法过于严苛。实在搞不懂这个草案是怎么弄出来的?

如果你对著作权法草案有任何意见

4月30日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对修订草案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010-83138643。
3.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ncacfgs@126.com。

关于CC协议一些问题的厘清

上周去参加了CC China的沙龙活动,席间正好请教了一些在维基百科上碰到的一些难缠问题,以及自己的一些使用中的困惑。

  1. 维基百科前一阵子正好发生了香港某出版社在一本书中使用了大量维基百科人发表的以CC协议释出的的照片,但是却并未遵守cc条款,为此发生了很大的讨论。以此为例,照片和书中的文字没有关系,属于两类作品(一个是摄影作品,一个是文字作品),在著作权方面各自视为单独的作品,相互之间 没有衍生作品的关系。不同作品的区别在于作品类型,例如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严谨的说,不同的作品是以表达形式来区分的。因此使用了cc-by-sa协议的照片如果在版权所有的书籍中使用,文字还是版权所有;照片只要符合cc协议要求就没有问题(署名, 注明协议为cc-by-sa,给出协议网址),仍然是cc协议。如果作品是汇编作品的话,那么每部作品各自单独授权,而不会有衍生作品的问题。
  2. 仍然以香港出版社侵权为例,在违反cc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了cc协议释出的照片,那么cc协议将自动终止,出版社将无权继续使用该照片,作者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索取权益。
  3. 如果有人在遵守cc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了你的作品,但是对你的作品进行了歪曲或恶意篡改,那么你可以要求在他的作品中去除掉你的名字,或者以损害作者名誉控告对方。cc协议并不会改变法律上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
  4. 对CC协议不可撤销的误解。CC协议的确是不可撤消的,但所谓的“不可撤消”,指的是对已经在流通中的作品而言。也就是说你仍然可 以随时改变你对自己作品的授权,或者随时停止使用cc协议,但是在你改变授权之前,已经被他人使用了的该cc作品是不可撤消的(比如你的cc照片的本地存 档,基于你的cc照片的衍生作品,基于你的cc文字作品的衍生作品等)。对维基百科而言,用户在维基百科上新建的页面,只要该页面只有他一个人编辑过,是完全可以撤销该页面的cc协议的,作者也是可 以要求删除的。

更多的解释也可以在CC的FAQ中找到。另外,最新版的CC 3.0本地化工作也正在进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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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China出品的 CC FAQ小书,非常有用。

传统观念应该为适应信息社会而改变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信息的发布和获取越来越方便,微博这种类型的应用,让人人都是记者的时代已经成为一种可能的未来。由此形成的信息社会与保守的传统观念的矛盾也越来越凸显。

首先是版权。网络让传播变得及其方便,C&V大法,RSS阅读、BT等手段已经让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在逐渐丧失其理论基础,电影巨头,音乐厂商面对互联网却还是祭起传统的著作权大旗,却已经力不从心,扳倒一个海盗湾,又冒出来千千万万个海盗湾。因此,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在与互联网的博弈中,应该重新审视自己,应该去学会如何适应新技术,而不是去扼杀。

其次面对互联网冲击的是隐私权。2.0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成为了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或许某个邻里就把你随地大小便的照片偷拍放到了网上,艳照门等同样是互联网时代才有的产物。而博客,微博,SNS的兴起,更让自己的隐私很容易一不小心就被天下知晓,就如同这几日google的隐私问题一样,在隐私问题上,google真的是十恶不赦吗?站在google的角度,他只是利用技术,为了打造更好地平台,提供更好的服务,搜集数据而已。对于技术而言,没有隐私一说,有的只是信息和数据。那么传统的隐私权是否能有效的应对这种技术的进步呢?或者以其保守的一面去扼杀技术的创新?

今天正好看到月光博客上了CCTV的焦点访谈,缘由是涉嫌使用google地球泄漏国家机密。且不说新闻报道的错误。单说国家机密。面对互联网,面对2.0,传统的保守秘密的方式或者说对泄露秘密的惩罚方式是否还有效?当任何人都能看到一个军事基地的卫星照片的时候,它还是一个秘密吗?最近热门的LBS应用(地理信息定位),例如4sq,任何人都能通过手机check-in一个地点的时候,这个地点又如何保守他的秘密呢?

面对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这些保守的著作权、隐私、国家机密等等,是继续固步自封,扼杀技术的进步,扼杀人类文明的进化,还是应该去适应技术的进步,为信息社会的到来去改变自身?按照小时候政治课上学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法,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应该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那就是革命的前夜。如果这些保守的观念无法去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迟早有一天会被技术革了命的。

以此纪念刚刚过去的世界信息社会日,以及前不久发布的《日内瓦互联网自由宣言》。

一个维基百科人心目中的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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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文化作品标志)

看到张抗抗关于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的提案,我不由得想要是我也能提案,将会希望有一个怎样的著作权法呢?

浸淫维基百科多年,维基百科秉承自由软件的理念,对版权要求极为严格,也一直致力于自由文化的推广。那么一个维基百科人将会希望有一个怎样的著作权法呢?

以下是我希望看到的中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应该加上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期间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看看NASA,那么多漂亮的照片都是公有领域的呀。)或者学学人家巴西政府,所有政府作品都采用cc-by协议发表。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一条款可能会与GPL等开源协议有冲突,虽然这一点上还有争论,但是至少应该加上除非作者声明放弃这些全部/部分权利。否则严格意义上,例如计算机软件,及时版权过期,对源代码可能仍然不能随意使用,因为会破坏作品完整权。尤其是GPL协议的软件,允许用户修改,从而可能与该条款冲突,也就是说,不知道GPL协议在中国是否能够完全合法?

“第二十一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张抗抗的提案要求变成死后50年,这过于保护作者的权利,而忽视使用者的权利,尤其是电影,照片等存放如此长时间后,别人再利用的价值已经很低,而且由于介质关系,可能已经无法使用。同样,关于计算机软件,据说中国的著作权是保护50年,我建议25年就好,50年前的计算机软件还有什么用呢?

此外,应该在著作权法或专利法中明确说明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性质,到底有没有著作权?在美国,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是不受保护的。

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来赚google图书的钱吧


Google图书自推出以来,一直不断受到版权问题的争议。在去年google和众多书商达成了一个和解协议,目前该和解协议还有待于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的裁决。

现在如果你拥有某本书籍内照片或插图的著作权,并且这本书处于伯尔尼公约覆盖范围内,那么你只要去这个网站提交一个声明表单,将有可能:

(1)收到钱:60美元的赔偿(如果你对一本书拥有版权,并且这本书于2009年1月5日前出版)以及今后Google从图书搜索服务中所获利润的63%除以加入和解的权利人的书籍总数。
(2)在美国的诉权受到影响:如果你什么都不做,那么当这项和解为法院所批准后,你将不再能在美国提起相关诉讼。当然,你可以选择不参加和解,以保留你自 己的诉权。那些决定不参与或反对和该和解的集体诉讼案成员必须在2009年5月5日之前行动。对于在2009年5月5日之前扫描的书籍和插入内容,若要请 求现金支付则必须在2010年1月5日前提交申请。
(3)让更多的人能通过互联网轻易地查看到您的图书内容,进而扩散您的思想、增加您的影响。
(4)对和解协议本身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你是在中国的著作权所有人,又不太了解相关的法律,也可以委托人代理这个工作。

可惜我没有出过书……

白宫与Creative Commons

http://commons.wikimedia.org/w/thumb.php?w=300&f=Seal_Of_The_President_Of_The_Unites_States_Of_America.svg

根据美国著作权法,作为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之一,美国的白宫网站所提供的自己拥有的资料都属于公有领域。现在,根据白宫网站上的版权通告,该网站上所提供的的第三方内容都将在Creative Commons cc-by-3.0-us条款下提供。

Creative Commons

也就是说,现在白宫网站已经是一个完全属于自由文化定义的自由内容网站了。在此之前,change.gov就已经是cc-by的授权了。奥巴马上台会不会带动美国,甚或全球著作权/知识产权领域的革命呢?

wikimedia即将举行授权方式转换的投票

从2月20日至3月20日全维基媒体项目将对从GFDL1.2转为GFDL1.3以及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双重授权的投票。这里有这次讨论的Q&A。

wikimedia基金会的wing以个人角度详细阐释了这个改变的重要性和所带来的影响:

我个人认为目前的解决方案不是最理想的方案,但是是最可行的方案。
我想在这里对上面的这些说法做一个比较详细的解释。这个解释与Meta上面的问与答的解释有可能有不同的地方,因为这完全是我个人的理解。
我们目前做这个转换最主要的原因是历史原因。2002年维基百科刚刚开始的时候还没有创作共用(CC),当时维基百科寻找一个自由协议的时候我们只有GFDL这一个选择。GFDL是自由软件基金会(FSF) 推出的。如名所说,FSF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推广自由软件,而不是自由内容。GFDL最初推出时的目标在于为自由软件的说明书提供一个自由的版权协议。而不 是为维基百科这样的项目设计的。软件说明书的编辑与维基百科条目的形成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大的不同在于软件说明书参与的人要少得多。一般来说一份比较详 细的软件说明书的幅度也比维基百科条目的幅度大。因此GFDL里比如有要求列出最后五名重要贡献者的名字等等的要求。
维基百科刚刚开始的时候这些要求比较容易满足,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它们对于维基百科中条目的编辑和使用逐渐地产生了很大的限制和造成了技术性困 难。比如维基百科中往往一个条目中的内容会被拷贝到另一个条目中去,一个很常见的例子是比如一个国家的历史部分被拆开分成一篇独立的文章。技术上来讲假如 需要完全符合GFDL的话那么新文章的历史中应该列出老文章历史部分的最后五名主要贡献者,实际上当然我们从来没有这样做过。维基百科的文章假如集中在我 们的网站上的话那么至少理论上我们随时可以找出过去编辑的历史。但是假如维基百科的文章被转载到其它网站上去了,或者甚至于被印成书或者DVD了,这就非 常麻烦了。设想台湾这 样的文章有数以千计的编辑,要定义哪些编辑是最后五个主要编辑者非常困难,而且肯定会造成许多争议,因此目前的做法是把所有参与作者的名字都列出来,但是 像台湾这样的文章印到纸上的话光是把所有作者列出来幅度与真正文章之间的比例就已经非常大了。事实上把维基百科的内容转到其它媒体造成的版权技术性问题是 使得基金会考虑改变使用GFDL最主要的原因。因为GFDL对我们的限制实在太大了。
这也是为什么CC比GFDL普及的原因。CC比GFDL出现得晚,它出现的时候维基百科已经决定使用GFDL了。CC实际上更加符合维基百科这样的使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它本身就是为了维基百科这样的自由内容设计的,因此避免了上面所说的GFDL的这些毛病。
CC比GFDL普及还造成了另一个矛盾:理论上我们在维基百科中不能使用CC的内容,包括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的内容,因为CC-BY- SA的规定比较松(比如就列举作者方面)。因此实际上把CC-BY-SA的内容加入维基百科实际上是违反GFDL的要求的(在中文维基百科上实际上我们至 今为止没有去考虑过这个问题)。也就是说至少在理论上许多网上有的自由内容被放进维基百科中是违法的。这同样对我们造成了一个非常大的限制。
出于同样的原因维基百科上的内容也不能转到使用CC-BY-SA的网站上去,也就是说虽然大家同样追求同一目标:自由内容,但是互相之间又造了一堵墙。
出于许多这些原因基金会从四年前开始就开始与FSF和CC在讨论怎样克服这些问题,以及怎样克服CC与GFDL之间的不相容性。这个讨论持续了四 年,其中数度濒临失败,可见其中的困难重重。这里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包括技术上的原因、思想形态上的原因、人际间的原因,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对于 FSF来说,他们最主要的目标是自由软件,因此他们所有的协议、工作全部是集中在这个目标上的,他们当然不希望因为维基百科而使得在他们的方面发生困难, 但同时他们当然也认识到我们的困难。因此大家要一起在这些矛盾中找到一个折衷方案。
而这个这种方案就是目前提出的GFDL1.3和CC-BY-SA双重授权的方案。如我一开始已经说过,我认为这个方案不是最理想的,但是是目前最可行的。
这个方案给予维基百科过渡到CC-BY-SA的可能性,来避免上面所说到的困难,而同时又保护了GFDL本身固有的为自由软件说明设立的规定和要求。
在这个规定下维基百科的内容既按照CC-BY-SA的规定发表,又按照GFDL的规定发表,CC-BY-SA是主要的授权方式,同时过去按照 GFDL1.2发表的内容可以自动地转化为双重授权。维基百科的内容从此后可以被转换为CC-BY-SA(比如转到其它网站,印成书等等的时候),也可以 转到纯粹使用GFDL的网站。
那么为什么我说这个方案不理想呢?
首先这个转换是有时间期限的。维基百科(或者其它目前使用GFDL1.2的网站)必须在2009年7月31日以前决定它们是否转换。2009年8 月1日以后这个可能性就消失了。这个期限是FSF提出的,因为他们不希望这个转换是随时的和任意的。对于他们来说这个转换仅仅是为了方便维基百科的,他们 不希望许多网站效仿。
第二个最大的矛盾时转换后纯粹使用GFDL发表的内容无法在维基百科中使用。原因是纯粹使用GFDL的要求比CC-BY-SA的要求要严格。而按 照规定在2009年8月1日以后不能进行转换。我个人觉得这是这个方案中最大的弊病。因为它忽略了许多模仿维基百科使用GFDL的网站。这些网站必须在 2009年7月31日前也把他们的版权协议转换为GFDL1.3和CC-BY-SA,否则的话维基百科就无法使用它们的内容了。这里涉及到比如香港网络大典或者伪基百科等等网站。因此我也在这里呼吁认识和参与这些社群的维基人把这个讨论提到这些社群中去,2009年7月1日还有半年时间,但是这个时间在社群讨论过程中实际上是很短暂的。
在基金会的邮件列表(foundation-l)中有人提出以下这些批评,我个人认为这些批评不正确:
首先有人提出通过利用一些CC中的空子可以使得自由内容转化为非自由内容。就我所知这个指责不正确,因为首先至今为止没有发现有这样的做法,其次例子中所设计的方法非常地复杂,而且按照CC的律师的看法这个做法实际上不是使用规定中的空子,而是违法的。
其次有人担心CC本身可能会在今后版本中使得CC-BY-SA变得越来越不自由。我觉得这个指责没有根据。CC的目标也是促进自由内容。CC不像 FSF那样极端,它提供的其它版权协议有些限制自由使用(比如非商业性使用),但是我看不出任何根据CC为什么要改变CC-BY-SA的宗旨。
如上所述,我个人认为目前的方案不是最理想的方案,它有它的弊病,但是它是多年讨论获得的最佳可行结果。因此我会从个人角度投赞成票。
在昨天刚刚结束的基金会理事会会议上理事会也一致通过了一个决议,呼吁社群赞成这个转换。总的来说它对于我们未来的工作会提供更多的便利。这个呼吁将在近期内发表。–Wing (留言) 2009年1月12日 (一) 11:46 (UTC)

因此,这里也呼吁其他使用GFDL的wiki网站,尽快在2009年7月31日之前把版权协议转换为GFDL1.3和CC-BY-SA。

废除“美国著作权法对较短期限规则的不接受性”的请愿

wikimedia的一些用户向美国国会提出了废除美国著作权法中“对较短期限规则的不接受性”条款的请愿签名活动。

什么是“较短期限规则”?metawiki上有中文介绍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七条第八款规定:“除该国家的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这种期限不得超过作品起源国规定的期限。”这常称作国际著作权保护较短期间规则。而目前美国著作权法第104款(c)及第104A款不接受较短期间规则,因而困扰希望刊登外国著作的用户。也就是说,即使在作品起源国已经属于公有领域,在美国仍然可能事实有著作权。

因此有人动议,连署请求美国国会废除该条款,目前正在征集签名

例如張寒暉1946年卒,戴傳賢1949年卒,朱自清1948年卒,聞一多1946年卒,陶行知1946年卒,丁福保1952年卒,他們的作品雖然在中港澳臺都屬於公有領域,但因為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1923年起出版者,依據美国著作權,即使其著作權在其源流國已經更早失效,在美国仍然受到著作权保护。

分析历史原因,这主要是由于1998年华特迪士尼公司遊説美国国会通過了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加20年著作權保護,以延長米老鼠著作權,但没有顾及較短期間規則。

如发起人Jusjih所说,“我們一定要說服美國國會議員接受著作權改革連署書,接受較短期間規則,並且規定長期美國國内著作權必須付費註冊,否則就應該持續抵制华特迪士尼公司這美帝走狗(包括度假別去迪士尼樂園),圖例延長自己享有的著作權,卻破壞公衆文化。”

下面是连署书的中译文:

致:美國國會議員

當美國著作權法104項(c)不認爲伯恩公約優於美國法律時,規定:“本法保護不得因為伯恩公約增減。”當美國著作權法104A項自從1996年1月1日開始在許多美國之外創作或出版著作開始著作權回溯時,給予美國著作權期間,未接受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7條第 (8) 項較短期間規則。這些將使得某些美國之外出版作品在美國有著作權,即使在源流國著作權更早過期。當1998年著作權延長法加20年著作權期間,這些非美國著作能在美國有更長期著作權。

有許多著作的著作權所有者不再能輕易聯絡。它們是孤立著作。當它們繼續有著作權時,即使商業價值已被抛棄,公衆除宣稱合理使用以外,不能合法再利用。這些問題妨害文化發展。

當各種維基媒體計劃伺服器設在美國佛羅里達時,這些計劃所有使用者受制於美國著作權法。不接受伯恩公約第7條第 (8) 項較短期間規則將源流國著作權失效著作放入公有領域時,維基媒體使用者被不合理拒絕貢獻他們母國自由使用資訊的權利。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以下簽署的各種維基媒體計劃使用者及支持者,包括維基百科、維基詞典、維基教科書、維基新聞、維基語錄、維基文庫、維基共享資源,致函給閣下。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國會有權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當我們不見拒絕較短期間規則及不考慮孤立著作而延長著作權期間,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時,我們希望善意請求國會考慮美國著作權法一些重要變革。

什么是自由文化作品?

Image:Mfalzon-freecontent logo01--wikilogo.png

自由文化作品Free Cultural Works)是可以自由使用、自由学习、自由分发和复制、自由的制作衍生作品的作品。

自由文化作品应该是开源的、格式自由的(不受专利约束,GIF格式的作品就不属于这个范围)、没有技术限制、以及没有其他约束和限制(例如专利、合同、隐私权的限制)

这里是属于自由文化作品定义的授权许可列表,这里有一些自由文化作品的网站。

对自由文化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与文档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