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助有良心的律师们

刘晓原律师所在的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遭遇的麻烦令人哭笑不得,或许这是当今中国的特色之一。

现在需要更多的人伸出公正之手,投出你的正义一票 [投票截止日3月2日17:00时]。3月3日统计结果将呈报听证会。

附:刘晓原的说明】这些天来,尽管在忙着一些案件,但心里仍在想着处罚之事。我以为,就算忆通律所聘用李苏滨是违规了。难道就一定要给予如此严厉的惩罚吗?
2008年11月忆通律所与李苏滨解除了聘用关系,也就是说发现问题已“知错就改”,为何还要致它于绝境呢?
停业整顿长达半年,受到损失的不仅是律师所,而有本所那些无辜的律师。国家是不给律师拨款的,他们都是靠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赚取自己的经济收入。
我们知道,行政单位官员在工作中犯错了,上级机关不仅会处分官员,也会对单位进行工作整顿。但是只要犯错官员没有被开除公职,国家照样要给工资让他生存,其他员工同样可上班领工资。为何司法行政机关对律所和律师的处罚,竟还可以来一个“株连制”呢?
在经济危机,就业严峻的形势之下,连老板们犯罪了,只要是轻罪还不拘留与逮捕,管理上的一个小问题,就给予剥夺六个月执业权处虎,让一家律所的全体律师失业,这那里体现了“以人为本”原则?
我无法理解的是,北京市司法局在2008年之前,对相同“违规”行为的律师事务所,给予的都是警告处分或责令改正及罚款,为何对忆通律师事务所就要如此重罚呢?难道这就是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体现吗?
我还理解不了的是,海淀区司法局在“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提到,是依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而该《办法》中明确规定,行 政处罚权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难道海淀区司法局升格了?其行政级别与北京市平级了?如果其没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这是不是在滥用行政处罚权呢? 至今为止,海淀区司法局没有向我们出示过相关行政授权书,标明他们是受北京市司法局委托行使处罚权。
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李苏滨被河南省司法厅剥夺了执业权,同时也被剥夺了就业权。忆通律所为他解决了生存权,竟又使十多名执业律师失去了就业权。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律师为维权、为生存竟也落得如此下场,这到底是李苏滨与忆通律所的悲剧,还是这个社会的不幸呢?
在此,我提出三个问题与法学界同仁探讨,李苏滨被非法剥夺执业权,他是不是仍然享有就业权?忆通律所聘用他,既使是“违规”了,停业整顿六个月是否太重?
为了保证执法的公平与公正,我相信海淀区 司法局会欢迎人大代表和媒体旁听这场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什么是国家秘密


(川剧变脸据说是国家二级机密

最近听说有所谓的”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正好很久以前在中华传媒网上看到过两篇有关的论文(《从萨斯危机看新闻自由与保守国家秘密》与《在“一国两制”下对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的界定》)对此有比较深入的探讨,故此翻出来,以飧诸君。以下内容是文中论及“国家秘密”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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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并无信息自由法,但有保密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法给予媒体的活动空间并不大,有时还可能使媒体无所适从。

保密法(1988年制订)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
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
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

中国保密规定有两个特点:(1)保密范围广泛,不只是国防、外交,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是国家秘密;(2)
在报道过程中媒体经常很难区别哪些资讯是秘密,哪些不是秘密。于是,1992年6月12日,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联
合发布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提出“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结合的制度。”“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
中因工作需要而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
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1、不掌管秘密者泄露国家秘密同样受到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
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所说的“泄露国家秘密”者,可以是掌管秘密者,也可以是不掌管秘密者,普通老百姓也可以
因泄露国家秘密而犯罪
。《每日新报》2003年6月28日报道:重庆市国家安全机关首次向媒体宣布,一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重大要案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
黄可俟被绳之以法。黄可俟从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采取到市内各废纸收购点购买废纸的方式,共收购了200多份国家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把其中
近30份标有国家密级的文件、资料出售给了福建关系人,并由此流向了某国间谍情报机关在香港的外围组织手中。

我国的媒体都是国家所有的,绝大部分都是党政机关的机关报,它们接触国家秘密的机会比普通老百姓多得多,所以更
得受这个法律的约束。而且,我国不是像许多国家那样,只处罚那些向外界(包括媒体)泄露国家秘密者,而是同时处罚新闻从业者。为了避开这种风险,最好离秘
密远远的。可是这样,人民应知的情况也常常会难以见诸传媒。

2、没有“公众利益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的原则或习惯。

如前所述,元旦刚过广州的一家医院就发现与萨斯病人有过接触的8个人被感染,媒体没有报道,直到1月21日,广东
省卫生厅用文件告知各医院此病是一种不知名的传染病的情况下,媒体还是没有报道。直到这种传染病已经蔓延三四个月,中央撤了隐瞒疫情的卫生部长以后,中国
传媒才广泛报道。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在不经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媒体是否因揭露问题符合公众利益就可以免受处罚呢?对于这一点,
无论在中国的行政中还是在司法中,实际上都无法得到保证。
法学理论告诉人们,“一项机密资料,如在公众利益下应予以公开,便失去了保密责任的保障,法庭也不会阻止其公开。”[4]

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草案在修改过程中,曾经采用过公众利益的原则,2003年7月,就在这个草案在香港立
法会通过遇到困难的时候,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表示,特区政府决定对《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作出三项修订。其中一条就是:“为加强保障公众人
士,特别是传媒界的利益,在有关非法披露官方机密的条文中,加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5]这意味着:传媒如果是为了公众利益而披露了官方机密,就可
能免于处罚。虽然这个草案后来被无限期地推迟表决,但特区政府所提出的公众利益原则还是可取的。

如果中国大陆在有关传媒保守国家秘密的司法实践中,也能够让传媒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传媒报道自由的活动空间就将大为扩展。那么,像传染病传播那样天日昭昭的事实都能掩盖的现象,就几乎不可能发生。

3、法律上没有保护新闻来源一说。

中国传媒都是有级别的,它们从来不批评同级党政部门,更不会批评上级党政部门。在发表批评和监督下级党政部门或者
普通群众的报道的过程中,中国新闻工作者一般也有保护新闻来源的意识,以保护新闻来源免受打击和威胁。但如果是同级或上级党政部门来了解新闻来源时,他们
肯定会把新闻来源供出。在法庭上更不会隐瞒新闻来源。
这都因为中国媒体都是国家所有,且大多是党政机关的媒体,他们无法做到不提供新闻来源,而法律和社会
习惯也没有赋予传媒这种权利。

而在美国媒体却有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举一个最近的例子。2003年7月6日《纽约时报》刊登的一篇文章中,威
尔逊指责布什政府歪曲情报以“夸大伊拉克的威胁”。这自然使布什政府难堪。7月24日,芝加哥专栏作家罗伯特•诺瓦克撰文称,“两名政府高级官员”向他透
露,威尔逊当时是在其妻的建议下,才被派往尼日尔的。此文还公布了威尔逊太太在中情局工作这一敏感事实,并将她在国外执行任务时使用的姓名公诸于众。分析
家认为,中情局特工身份的泄露是涉及国家安全的严重违规行为。这毫无疑问是泄露了国家秘密。但有趣的是,司法部并不去向专栏作家罗伯特•诺瓦克调查,而是
颇费周折地去向国防部和国务院作刑事调查,要它们提供包括电话录音在内的各种资料。这是因为,在美国记者和媒体有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正如诺瓦克说的:“
作为一个有着46年工作经验的职业记者,我不会泄露我所获机密的来源。”[6]

记者不能保护新闻来源,一旦报道出了问题,记者不但遇到麻烦,连同他的新闻来源也一起遇到麻烦。这也构成中国传媒活动空间不大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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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保守国家秘密,中国《刑法》把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持有、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都列为犯罪,国家秘密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是指“关系到国家
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所谓泄密包括国家秘密被不应当知悉者知悉和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
证明没有被不应当知悉者知悉这样两种情况。所以中国损害国家秘密的犯罪也是“行为犯”,不需要证明给国家造成了怎样的威胁或损失。

美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通过《全球在线自由议案》

美国国会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日前通过了由两党议员提出的“全球在线自由议案”。这项法案由共和党众议员克里斯托弗.史密斯在2006年2月起草,目的是禁止美国因特网行业的公司与任何国家中压制人民的政府合作。如果提案一旦成为生效的法律,就将对任何有类似雅虎公司做法的美国因特网公司实行高达200万美元的罚款。

评论认为,目前一些美国互联网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美国基本人权价值观,需要以美国的法律尺度来规范美国公司在海外的商业活动。目前被指责的公司包括了google、微软、雅虎和思科等多家美国互联网公司巨头。

看不懂的性暗示

短信内容如下:

肖琼:最近你好忙吧?

杨义巢:哈哈,不妨碍想你。

肖琼:哪天等你有空出来聚吧。

杨义巢:不想出去,想你进来。

肖琼:太深奥了,我不懂。

杨义巢:那就不懂吧。

肖琼:戏还是8月15日开吧?

杨义巢:当然了,拍戏又不是儿戏。

肖琼:我有希望和您一起合作吗?

杨义巢:你不进来,如何合作?

肖琼:什么叫进来?

杨义巢:就是让我的“想”落到实处。

傻子都看得出来什么意思,可是楞有人说什么这段短信是一个典型的互动文本。肯定有一方是主动的,有一方是被动的,这是分析与领悟语意的一个重要语境。这个文本的主动方为胡肖琼,胡肖琼如不主动,文本随时可能终止。将被动回答信息的杨义巢,称之为主动的“性暗示”者,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

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internet/2007-06/23/content_6280396.htm

北京奥运会的形象工程?

新华网报道:奥运期间进京需县级证明 百万民工将被劝返回乡

文中说:

“对于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农民工,预计有100万人(仅计算建筑业),对这部分人可由建委协调施工企业整建制劝返回乡;对于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将依法对其进行救助,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将实施强制救助;对废品收购、小美容美发等出现问题较为严重的低端行业,在奥运期间将把一部分流动人口挤出北京;对于外省市进京人口,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可以发布通告,限制进京人员数量,如进京人员须出具县级以上证明等,从根本上控制流动人口。”

不知道如此大搞形象工程,是否有违人权?

部分立法问题列表













重庆人上网要备案?

今天网上一个讨论非常热烈的话题就是据说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在自己家里上网也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这条消息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是刚才查找新浪和新华网上的这条新闻时,发现都已经被删除(新华网刚刚还能看到标题链接,可是再次刷新就已经没有了,看来是刚删掉的,自己没有来得及保存一下)。看来这条新闻存在某些问题?

本来怀疑是假新闻,但是在重庆市政府网站上找到了引发这条新闻的文件:《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渝文审[2006]10) 》,看来的确是有此事的。

只是新闻中(幸好donews上还有这篇报道在)的一些内容有些捕风捉影,夸大其词(至少没有交代清楚消息的来源),例如“违反该通告不履行备案的个人和单位,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以及罚款3000元,规定中根本没有提到。

还有“凡新申请上网,或者变更上网(改变上网电脑坐落地点、接入服务商或接入因特网的方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联网、变更联网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也是没有任何根据。这要是用notebook移动上网,那就属于“改变上网电脑坐落地点”,那岂不是要天天都得至少备案一次,太可笑了一点。

当然规定中还是有“凡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联网、变更联网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已经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06年10月30日之前进行备案。 ”这种对个人的要求。而规定中提到的备案网站重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网站上还是只有“网上备案”和“备案查询”的栏目,还没有任何内容。不知道新闻中的罚款等的依据从何而来?

谨记:不是在沉默中死亡,就是在沉默中爆发。

果真这样,和谐社会能和谐吗?

德国法院下令关闭Wikipedia的原因

上周Wikipedia德文版被法院下令关闭(参看这篇文章)。根据德国的法律,这是一个假處分(暫時禁制令)。

“這件事情的起因是一名在1998年死亡的駭客(代號為Tron,死因爭議中),其父母請求維基媒體基金會所主持的維基百科不得刊載該駭客的全名,以維護該名駭客的隱私權。Tron的父母發現某人所出版的一本書中提及他們兒子的全名,他們要求該書不得刊出Tron的本名,但該書作者表示維基百科中亦有刊出 Tron的本名,Tron的父母轉與維基百科協商未果後,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命維基百科移除他們所認為不適當的內容,其主張Tron在世工作時均未以本名示人,維基百科的內容違反Tron的意願而將其所不欲公開的姓名刊出,侵害其隱私權,柏林法院即依照原告所請求作出暫時性的處分。(按: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通常在原告預供擔保後,法院可以先依照原告請求作出暫時性的處分。)”

以上内容来自Theodoranian|虎兒的阐述。

另外,据说这是Jimmy "Wikipedia" Wales的声明

也说FXD

大家厌恶博客主要还是由于FXD和他的博客中国,批评他抄袭、剽窃的不道德行为,其实更重要的是侵犯版权的行为,这已经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一个触犯法律的问题了。只是还没有人诉诸法律手段。如果你将他人文章用于非商业目的,一般不会有人来提出法律诉讼的,但是博客中国很明显已经是一个商业性的网站,首先域名是blogchina.com,.com的意思就是商业性质的网站,其次博客中国被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是营利机构所必需的。

完全靠侵权违法起家的营利机构居然能够支持这么长的时间而安然无恙,一方面说明国人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版权意识的薄弱,另一方面则说明FXD的狡诈和缺德。

且看他如此能支持到何时?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的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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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的拓片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一部法律。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铭刻,除序言和结语外,共有条文282条。包括诉讼手续、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财产继承、对奴隶的处罚等。1901年伊朗发现,为一个黑色的玄武岩圆柱,现存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圆柱上端有汉谟拉比从太阳神沙乌什手中接过权杖的浮雕。

汉谟拉比法典将人分为三种等级:

  1. 公民权的自由民
  2.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
  3. 奴隶
    1. 王室奴隶
    2. 自由民所属奴隶
    3. 公民私人奴隶

也说汉语人名规范的问题

最近教育部召开了《汉语人名规范》研讨会,研究制定国家标准《汉语人名规范》。

我是不赞成这种做法的,首先在法律上这与姓名权似乎有冲突,公民有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再者,据说这是为了解决人名问题给很多部门的工作带来的麻烦和纠纷。这简直太可笑了,政府部门是为人民服务的,不能因为麻烦,就让人来顺从它们,这是本末倒置!
其实,最实质的问题是,许多部门的人员的电脑水平太差,现在在电脑里只有极个别的字找不到,大部分在电脑里都有。只是许多人用五笔或智能ABC输入汉字,用这些输入法会有很多汉字找不到。用微软拼音或全拼输入法就行了。怪只怪政府部门的人员素质太差,不懂而已!

还有人建议参照日本的标准,只是对日本来说汉字是外来语,与中国在本质上完全不同,千万不可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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