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初中国国家版权局发布了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4月末最高法又公布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我这里所说的“新版著作权法”就是指这两个而言。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被延长
在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成了“视听作品”(见修订说明),并且规定其保护期为发表后50年,而原来同为保护期为发表后50年的摄影作品则不再单独提及,这也就意味着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由原来的发表后50年变相延长为作者死亡後50年。
新版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视听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目前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注:在草案中,视听作品和摄影作品视为两种作品类型。其中,视听作品即现在著作权法中所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 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草案第三条第12款)。照片等属于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 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草案第三条第11款)。
草案第八十七条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根据这一改变,在维基百科以及维基共享资源上的许多原本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摄影作品将可能从公有领域又转回受著作权保护状态。
网站外链侵权网页可能被视为侵权
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通过搜索引擎根据网络用户指令自动提供搜索结果链接的,人民法院一般不认定其应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其构成应知侵权: (一)通过对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的; (二)通过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对链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推荐的; (三)为主要从事侵权活动的第三方网站提供定向链接的; (四)可以认定应知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维基百科中的外链内容如果是侵权的,维基百科将可能被视为侵权。
题外话: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
在新版著作权草案中,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继承了了原来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其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逝世后50年。计算机软件作为飞速发展的作品,即使是50年的保护期都仍然过于漫长,更遑论作者逝世50年后作品才进入公有领域。这么长时间的保护期限,即使不说还有没有人会去用,恐怕很多软件在经过这么长时间之后,能不能在机器上跑起来都是一个问题。而这也就丧失了著作权设立保护期的意义。
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设立保护期,重要的一点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考量。著作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著作权持有人在作品上应当取得足够多的利益法律对此进行保护。而在足够长的时间后,作品的利益获取已经足够多,此时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让所有人都可以在此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最大化的利用作品的价值,成为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而这也正是中国著作权法立法的根本: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知道,创立版权制度的初衷是:借由给予创作者一段时期的专有权利,作为(经济)刺激,以鼓励作者从事创作。当专有权利期间届止,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作品由于没有专属权利人,因此公众有权自由使用它们。
而对于前述的摄影作品而言,由于其介质的特殊性,作品难以长久保存,作者逝世后50年才进入公有领域的话,许多摄影作品可能已经无法再被公众加以利用创作。即使现在摄影作品越来越数字化,但是数字化内容的长期保存在科学界仍然还是一个难题。此外,对于软件而言,作者逝世后50年才进入公有领域,更是对公众的重复利用和再创作几乎无法产生价值,完全违背了著作权立法的初衷。
著作权的立法过程,本应该是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但是现在这个草案,一方面对音乐人的利益过于剥夺,立法过于宽松;另一方面却又对公有领域进行侵占,立法过于严苛。实在搞不懂这个草案是怎么弄出来的?
如果你对著作权法草案有任何意见
4月30日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对修订草案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010-83138643。
3.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ncacfgs@126.com。